133.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鐵路之月台,因特殊情況,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排除何項規定之適用(第 32 條)(甲)月台之寬度(乙)月台之長度(丙)月台之高度
(A). 甲、乙
(B). 乙、丙
(C). 甲、丙
(D). 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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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106), C(129), D(233), E(0) #405863

詳解 (共 2 筆)

#6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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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由鐵路機構依其車輛系統、旅客上下車安全及便利規定之
旅客月台之長度,不得小於該站停靠最長旅客列車之長度(不含機車、煤水車)
旅客月台之寬度,如供兩面使用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僅一面使用者,應在二公尺以上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鐵路之月台,因特殊情況,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排除前二項規定之適用
所以第一項月台高度沒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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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96

該法規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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