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6.甲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月與四月持刀搶奪超商得逞,假設甲於九十五年七月﹙新刑法施行後﹚接受審判,試問:甲三次加重搶奪行為之間的競合關係為何?
(A)成立數罪併罰
(B)成立連續犯
(C)成立想像競合
(D)成立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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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0), B(245), C(71), D(12), E(0) #269042
統計: A(730), B(245), C(71), D(12), E(0) #269042
詳解 (共 3 筆)
#252983
九十四年1月己刪除第56條之連續犯之規定
故九十五年二月、三月與四月持刀搶奪,己在刪連續犯之規定後,故九十五年七月之新刑法應依刑法第50條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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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119
但是對於行為人而言新法之規定顯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之規定,應論以連續犯較有利行為人不是嗎?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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