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雖有下列情形,但無庸迴避:
(A)法官曾為告訴人者
(B)法官曾為告發人者
(C)法官為被害人者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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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498), C(85), D(2775), E(0) #139142

詳解 (共 10 筆)

#557648
第 17 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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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16
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者 (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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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382

【B】30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於該管案件,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為被害人 
(B)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

   

【D】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雖有下列情形,但無庸迴避: 
(A)法官曾為告訴人者
(B)法官曾為告發人者 
(C)法官為被害人者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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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29
是考克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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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54
心機重又不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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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21
對啊,差點被題目騙去了。
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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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75


刑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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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60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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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57

= =考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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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700
彙整:法官不用迴避的狀況(僅供參考)法官...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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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0150
未解鎖
法官迴避常考類型: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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