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拘提之?
(A)被告
(B)證人
(C)犯罪嫌疑人
(D)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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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84), C(43), D(3294), E(1) #13914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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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9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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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5 條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拘提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7 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第 178 條

證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 455-21 條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28條至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一項及第35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拘提之。

第 469 條

死刑徒刑拘役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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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6.17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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