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拘提之? (A)被告(B)證人(C)犯罪..-阿摩線上測驗
3F future 大三上 (2019/07/10)
刑事訴訟法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7 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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