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關於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
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項範圍?
(A)課業指導
(B)成績評量
(C)維持紀律之合理措施
(D)勒令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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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249), C(267), D(3518), E(0) #3092267
統計: A(548), B(249), C(267), D(3518), E(0) #3092267
詳解 (共 8 筆)
#5894141
(A) 課業指導→學校得自行運作,公權力不得介入
(B) 成績評量→學校得自行運作,公權力不得介入
(C) 維持紀律之合理措施→學校得自行運作,公權力不得介入 (D) 勒令退學處分→嚴重侵害受教權,公權力應介入,並非得自由處分之事項,受處分人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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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733
邏輯解題法:因為在考古題中,未曾看過這題...
選項中只有(D)勒令退學處分,阻止了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故選(D)
選項中只有(D)勒令退學處分,阻止了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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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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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課業指導:係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之日常教學活動,性質上屬學校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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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成績評量:亦屬教師教學專業之核心範疇,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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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維持紀律之合理措施:例如口頭糾正、課後輔導等,均為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維持教學秩序所為之內部管理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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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勒令退學處分:此項處分足以改變學生之身分,並嚴重影響其受教育之權利,性質上屬對學生基本權之重大干預,並非單純之「內部程序」。此類處分之作成,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拘束,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學生受退學處分後,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且學校於作成退學處分時,應踐行正當程序(如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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