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B)抵押物之從物
(C)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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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6), C(13), D(10), E(0) #3481897
統計: A(108), B(6), C(13), D(10), E(0) #3481897
詳解 (共 2 筆)
#7265450
答案是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因為民法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天然孳息、殘餘物,但不包括設定後才附加於建築物且具獨立性的部分,這些部分通常需要另外設定抵押權才能受抵押權效力拘束,而原選項(A)的描述恰好與此相反,因此不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
詳細解釋
- 民法第860條:定義普通抵押權,讓債權人可優先受償。
- 民法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如:房屋的門窗、水龍頭)與從權利(如:地役權)。
- 民法第862-1條: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如:火災後的殘骸),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可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如:抵押的果園結出的果實)。
- 民法第862條但書:以建築物為抵押,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的部分(如:與主建物結構連成一體的增建部分),效力及於該部分;但若該部分為獨立之物(如:在主建物旁另建的鐵皮屋),且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才附加的,則不直接及於該獨立部分(需依相關規定處理)。
所以,選項 (A) 描述的是「具獨立性」的部分,該部分不直接受原抵押權效力及於,與民法規定抵押權及於「不具獨立性」部分相反,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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