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B)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D)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16), C(12), D(74), E(0) #3481900
統計: A(5), B(16), C(12), D(74), E(0) #3481900
詳解 (共 3 筆)
#7265457
- (A) 錯誤: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存續期間沒有最低年限的限制,且《民法》833-1條更針對「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在逾20年時,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並無一年以下之限制。
- (B) 錯誤:這適用於農育權(《民法》850-1條)或典權(《民法》912條),地上權沒有「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規定,地上權最長可為永久存續。
- (C) 錯誤: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目的不存在時,是得請求法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而不是當事人一方可自行終止。
- (D) 正確:根據《民法》第833-2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的地上權,若未定有期限,則在建設目的完成時,即視為存續期限屆滿。
-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