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B)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D)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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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6), C(12), D(74), E(0) #3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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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630
(A)定有期限之地上權,民法並無規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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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35 條(有定期限,又區分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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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錯誤: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存續期間沒有最低年限的限制,且《民法》833-1條更針對「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在逾20年時,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並無一年以下之限制。
  • (B) 錯誤:這適用於農育權(《民法》850-1條)或典權(《民法》912條),地上權沒有「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的規定,地上權最長可為永久存續。
  • (C) 錯誤: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目的不存在時,是得請求法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而不是當事人一方可自行終止。
  • (D) 正確:根據《民法》第833-2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的地上權,若未定有期限,則在建設目的完成時,即視為存續期限屆滿。 
  •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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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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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33–2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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