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之權限?
(A)公務員懲戒
(B)犯罪偵查
(C)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D)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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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6), B(5102), C(249), D(204), E(0) #2396848
統計: A(1276), B(5102), C(249), D(204), E(0) #2396848
詳解 (共 8 筆)
#4257651
犯罪偵查:
警察→行政機關
偵察官→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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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541579
[司法院]
1.解釋憲法
2.審判權(民/刑/行政/智慧財產)、彈劾權、政黨違憲審查
3.懲戒權-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院: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4.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
[犯罪偵查]
警察→行政機關
偵察官→行政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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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599
憲法 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A)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自從釋字第752號(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之後,懲戒法院,取代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司法院「懲戒法院」為掌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之審判機關。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之規定,分別修正為「懲戒
法院」、「院長」、「法官」。舊制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定置公務員懲戒之審
級為一級一審制,對被付懲戒人之權益保護並非周全。公務員懲戒法將公務員懲戒
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貫徹憲法第十六條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賦予當事
人於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具有可再提起救濟之權利。
(B)偵查犯罪,不是司法院之權限,屬行政院法務部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第一、二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231條之司法
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憲法 第78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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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490
(B) 犯罪偵查→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之檢察官、檢察長、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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