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之正確被告?
(A)駁回訴願時之受理訴願機關
(B)變更原處分時,為原處分機關
(C)人民與受委託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為委託機關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者,為承受其業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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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982), C(775), D(6146), E(0) #796230
統計: A(470), B(982), C(775), D(6146), E(0) #796230
詳解 (共 10 筆)
#1048473
(A)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B)變更原處分時,為最後變更之機關
(C)人民與受委託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為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者,為承受其業務機關
(B)變更原處分時,為最後變更之機關
(C)人民與受委託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為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者,為承受其業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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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21245
(A)
駁回訴願時之受理訴願機關
(原處分機關)
(B)
變更原處分時,為原處分機關
(變更之機關)
(C)
人民與受委託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為委託機關
(受託之個人)
(D)
被告機關經裁撤者,為承受其業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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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83934
行政訴訟法§24-26
訴願被駁回時→原處分機關
訴願撤銷、變更時→撤銷、變更機關
委託行使公權力→受託人
機關裁改→承受業務機關或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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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48946
(A)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B)變更原處分時,為變更之機關
(C)人民與受委託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為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D)被告機關經裁撤者,為承受其業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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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512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第 26 條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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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6176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被告機關1)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B)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被告機關2--受託團體或個人)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C)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被告機關3--直接上級機關)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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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78
行政訴訟法2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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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859
也要會一點頂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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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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