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自何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知有損害時起
(B)自損害發生時起
(C)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
(D)自國家賠償訴訟確定之日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78), B(662), C(3196), D(510), E(0) #796231
統計: A(4378), B(662), C(3196), D(510), E(0) #796231
詳解 (共 10 筆)
#1035453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62
3
#1116216
請求權人賠償請求權→知有損害時起→兩年
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兩年
177
0
#1052771
重點在
賠償義務機關(賠錢給受害者的機關) 對於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重大過失之經手公務員) 之求償權
依第八條2 ,要回去看國賠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40
1
#4638034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2條第3項(公務員故意、重大過失)、第3條第5項(公共設置管理欠缺)及第4條第2項(受託公權力者故意、重大過失)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筆記:
請求權→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求償權→支付賠償金、回復原狀之日起2年
39
0
#1362165
要考上需要有鷹眼般的洞察力,過目不忘的記憶力…=.=
33
2
#1859620
到了2017一樣讓人覺得陰險的一道題目..
29
3
#1296835
順利的拿到0分
2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