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營業稅法規定?
(A)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 10 倍以下罰鍰
(B)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 3 次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
(C)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D)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應加徵之滯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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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11), C(19), D(53), E(0) #1406957

詳解 (共 2 筆)

#1469536
第 52 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 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 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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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356
營業稅法第49條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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