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的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議員、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
(B)地方議員、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
(C)地方議員、代表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D)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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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145), C(1439), D(52), E(0) #1027479
統計: A(219), B(145), C(1439), D(52), E(0) #1027479
詳解 (共 9 筆)
#2515268
地方制度法第81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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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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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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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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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705
地方制度法第81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 (沒有回來的可能性)
應補選:
1.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
2.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
不補選:1. 遺任期不足二年 + 2. 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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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543
C其實也對,因為未達1/3就包含在未達1/2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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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428
單純法條題喔...法條寫的很清楚ㄌ
四個選項 C最明顯和法條不同...所以就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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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911
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也就是說,1/3不也是未達1/2嗎?就不補選囉
所以C的敘述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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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426
未達1/3沒有包含在未達1/2裡面吧
1/3比1/2人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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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964
說的也是
那這應該單純考法條的數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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