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的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議員、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
(B)地方議員、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
(C)地方議員、代表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D)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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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145), C(1439), D(52), E(0) #1027479

詳解 (共 9 筆)

#2515268

地方制度法第81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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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672

名  稱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06 17

第 81

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4%BB%BB%E6%9C%9F%E4%B8%8D%E8%B6%B3%E4%BA%8C%E5%B9%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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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705

地方制度法第81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 (沒有回來的可能性)

應補選:

1.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

2.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

 不補選:1. 遺任期不足年 + 2. 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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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543
C其實也對,因為未達1/3就包含在未達1/2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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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905
以條件觸發結果來解釋 總名額二分之...
(共 1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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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428

單純法條題喔...法條寫的很清楚ㄌ

四個選項 C最明顯和法條不同...所以就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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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911

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也就是說,1/3不也是未達1/2嗎?就不補選囉
所以C的敘述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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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426

未達1/3沒有包含在未達1/2裡面吧

1/3比1/2人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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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964

說的也是

那這應該單純考法條的數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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