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
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下列何者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A)因承租土地鑑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B)時效完成所為登記請求權者,由權利人申請
(C)由權利質權人申請
(D)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
人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12), C(279), D(8), E(0) #2332773
統計: A(21), B(12), C(279), D(8), E(0) #2332773
詳解 (共 1 筆)
#4289212
第 205 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
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
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
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
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
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
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
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
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
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
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
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
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