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提起復審
(B)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C)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D)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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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000), C(459), D(539), E(0) #202233
統計: A(84), B(3000), C(459), D(539), E(0) #202233
詳解 (共 7 筆)
#177518
A選項:「得」提起復審。
C選項: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D選項: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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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14
A----第25條(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B----第30條(復審之提起)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C----第34條(復審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D---第44條(復審)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P.s.
第33條(準用規定) 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26條(復審)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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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43
公務人員保障法44Ⅰ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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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21
(C)選項 公務人員保障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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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92
復審要找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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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98
(D)要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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