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必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通過,並產生「罪」與「刑」免除效果的是:
(A)大赦
(B)特赦
(C)減刑
(D)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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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3), B(211), C(37), D(12), E(0) #455105

詳解 (共 3 筆)

#801802
借取自網路資料~~~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
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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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405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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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844
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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