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必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通過,並產生「罪」與「刑」赦免效果的是:
(A)大赦
(B)特赦
(C)減刑
(D)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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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4), B(422), C(93), D(16), E(0) #132735

詳解 (共 5 筆)

#823850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

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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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75
大赦:赦免『罪』與『刑』;須經行政院會議...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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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501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簡言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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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815
大赦和特赦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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