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中央政府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提出於立法院
(B)司法院之預算案應自行提出於立法院
(C)法定預算是措施性法律
(D)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提議
統計: A(409), B(3757), C(404), D(483), E(0) #1720353
詳解 (共 10 筆)
得經行政院再交由立法院
6 司法院之年度預算應如何編列?
(A)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刪減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B)行政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C)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D)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得刪減或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41 關於預算案,我國憲法禁止立法院決議下列何事?
(A)推翻行政院院長的覆議案,維持原決議
(B)修正中央政府預算案
(C)刪減中央政府預算支出
(D)增加中央政府預算支出
22 立法院就預算審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在其款項目節之間,不得為移動或增加之提議
(C)法定預算的性質為一種措施性法律
(D)法定預算的性質與立法機關所通過的一般性法律相同
提出預算:行→立(3)
提出決算行→監(4)
審議決算:監→立(3)
(B)司法院之預算案應自行提出於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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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司法院的預算仍要送行政院,就跟其他2院(考試、監察)一樣,都要送行政院,然後再由行政院統整送給立法院。
稍微不同的是,司法院預算送到行政院的時候,為維護司法獨立,所以行政院不能刪司法院的預算~
我的理解是這樣,有誤麻煩更正!!
釋字第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