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
(A)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B)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D)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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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27), C(1958), D(39), E(0) #242319
統計: A(620), B(27), C(1958), D(39), E(0) #242319
詳解 (共 5 筆)
#226942
行政程序法§73條:
第一項:補充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獲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厲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第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後段略)
行政程序法§75:不特定人送達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78:公示送達
第一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居住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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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跟公告一直搞混+.+
因為不知道是誰所以才"公告周知"
公示送達~不知道住哪裡
補充送達98年考題裡也有出現喔!!
75
2
#396381
公告=不特定人
公示=特定人
52
1
#722930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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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據 | ||||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辦理。 | ||||
| 公告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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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應受送達人因他遷不明,致上開應受通知文件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旨揭通知文件,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公示送達期間,請各應受送達人逕向表列洽領地點領取該等文件。 | ||||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