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有廢止權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最長幾年內為之?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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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3), C(1418), D(292), E(0) #242328

詳解 (共 2 筆)

#1035078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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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154
比較: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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