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A)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無法協議時,由案件當事人指定一機關為有管轄權之機關
(C)由案件當事人指定其中一機關為有管轄權之機關
(D)由各該機關抽籤決定何者為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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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2), B(164), C(49), D(30), E(0) #242336

詳解 (共 3 筆)

#3230577

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管轄權的消極競合:指數個行政機關皆認為自己對該事務沒有管轄權。

數行政機關管轄權有爭議:

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管轄權積極競合:指數個行政機關皆認為對某一事務有管轄權。

1.優先原則: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2.協商解決: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3.指定管轄: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4.指定管轄: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指定管轄

5.由司法機關解決:向法院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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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918

消極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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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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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919

補充:積極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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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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