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A)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無法協議時,由案件當事人指定一機關為有管轄權之機關
(C)由案件當事人指定其中一機關為有管轄權之機關
(D)由各該機關抽籤決定何者為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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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2), B(164), C(49), D(30), E(0) #242336
統計: A(7762), B(164), C(49), D(30), E(0) #242336
詳解 (共 3 筆)
#3230577
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管轄權的消極競合:指數個行政機關皆認為自己對該事務沒有管轄權。
數行政機關管轄權有爭議:
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管轄權積極競合:指數個行政機關皆認為對某一事務有管轄權。
1.優先原則: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2.協商解決: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3.指定管轄: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4.指定管轄: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指定管轄
5.由司法機關解決:向法院提訴訟
28
0
#5316918
消極競合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5
0
#5316919
補充:積極競合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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