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時,下列何者非屬絕對必要檢附之文件?
(A)義務人之財產目錄
(B)移送書
(C)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D)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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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4), B(160), C(190), D(300), E(0) #199181

詳解 (共 3 筆)

#164961

《行政執行法》

第 13 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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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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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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