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下列關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法院許可
(B)聲請法院認可
(C)呈報法院備查
(D)法院無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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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4015), C(128), D(54), E(0) #138409

詳解 (共 8 筆)

#117660

許可:不可經雙方私下的協議就成立,需經法院的裁判後才能成立的事件,就稱為許可。
准不准的決定權在法院,所以稱為許可。

認可:認可的決議權在於事件的雙方,只要雙方協議成功,只要向法院聲請報備,
並取得法院認可證明,就可登記一切的權利義務,這就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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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113
養父母 與 養子女 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 聲請 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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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885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共同收養者,其合意終止收養,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B)
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毋須聲請法院認可 
(C)
夫妻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亦及於他方 
(D)
未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應聲請法院認可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3228答案:C

BD 1080 條 (收養之終止(一)-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所以成年的養子女,直接向戶政為之即可。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C假設甲夫乙妻收養了丙,後來甲夫單方面終止收養丙,如果是"及於"的話,那麼乙跟丙之間的收養關係也會終止,如果是"不及於"的話,那收養關係還是存在於乙跟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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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25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要被「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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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265
(A)請求法院許可(X;養父母死亡,若要終止收養關係,則須聲請法院許可)
(B)聲請法院認可(O;收養成立,亦要法院認可)
(C)呈報法院備查(X)
(D)法院無須介入(X)

民法 第 1080 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網路上查到外國來臺投資設立分支機構
目前外國公司如果要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有三種方式,其差異性說明如下,如有更多疑問可洽經濟部投資審議會(02)3343-5700、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1)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但如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子公司時,請逕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2)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3)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補充
民法 第 1080-1 條(收養之終止~聲請法院許可)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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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040

聲請法院認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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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96
那「認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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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31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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