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人得認領非婚生子女?
(A)生父
(B)生母
(C)生父之父母
(D)生母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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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06), B(476), C(196), D(121), E(1) #138410

詳解 (共 6 筆)

#42663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 六五條第一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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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286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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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288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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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428
民法 §1067
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 §1069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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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819
孩子的媽生下小孩那一刻孩子就是媽的子女了...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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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918

生母之所以不需要「認領」非婚生子女,是因為她們的親子關係是基於分娩事實,在子女出生時即自然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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