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物權一定要對價?
(A)地上權
(B)地役權
(C)典權
(D)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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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31), C(3063), D(919), E(1) #138413
統計: A(188), B(131), C(3063), D(919), E(1) #138413
詳解 (共 10 筆)
#120965
典權要支付典價,其他權利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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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43
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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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48
質權,又稱之為質押,係指爲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産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佔有的動産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依照民法物權篇的規定,質權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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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41
對價:有償行為中,通常具有互相交換利益的性質,一方給付的目的,乃在於取得對方的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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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388
【地上權】和【不動產役權】不一定要支付租金:
第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第859條之2: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第859條之2: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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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193
地役權已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晀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晀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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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807
我記典權所支付的典價並無達對等價錢,大約市價七成.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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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7
地上權,地役權,跟質權為何不一定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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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088
我怎麼覺得質權也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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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089
我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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