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法定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D)組成大法庭統一裁判法律見解之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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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9), C(134), D(393), E(0) #3164355

詳解 (共 3 筆)

#5971082

(一)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A)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C)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B)

(二)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下列四項職權:
一、解釋憲法。(A)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B)
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C)
四、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來源:(憲法法庭官網)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

(三)
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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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080
A解釋憲法 憲法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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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905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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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54174
未解鎖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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