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關於省之地方自治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喪失
(B)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C)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D)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1), B(129), C(50), D(55), E(0) #3311442

詳解 (共 4 筆)

#6311002

釋字第四六七號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A)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喪失,惟(B)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C)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D)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16
0
#6249161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
(共 1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26267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增修條文第 ...
(共 2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273703
正確選項為 (A)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喪失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意旨,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施行後,省的地位相關敘述如下:
ㅤㅤ
ㅤㅤ
解釋
  •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 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省雖然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仍是地方制度上之行政團體,並有行使國家公權力之行政機能。 
ㅤㅤ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陳述
  • (B) 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此為正確陳述。修憲後,省的自治事項已不復存在。
  • (C) 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此為正確陳述。省已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 (D)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此為正確陳述。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僅在特定法律授權範圍內,作為權利義務主體時才具備其他公法人資格。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2831
未解鎖
司法院 釋字第467號 解釋文:中華...
(共 2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