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事項?
(A)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B)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C)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或變更
(D)地方自治團體間的事權爭議不服行政院的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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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4), C(98), D(349), E(0) #3311449
統計: A(57), B(54), C(98), D(349), E(0) #3311449
詳解 (共 2 筆)
#6311017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A)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B)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C)、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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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第 77 條(D)事權爭議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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