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得予以解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主管機關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B)監察院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C)監察院得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D)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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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2), C(2), D(74), E(0) #3865117

詳解 (共 4 筆)

#7348584
政黨法§26政黨之解散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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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2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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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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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77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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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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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571
這題考的是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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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846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若政黨之目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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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120
1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得予以解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為 (D)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以及《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解析如下:
  1. 聲請主體: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聲請人為「政黨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最高主管機關」,目前實務上即為內政部
  2. 審理機關: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之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各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理機關應為憲法法庭,而非最高行政法院。
  • (B) 錯誤:聲請主體為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而非監察院。
  • (C) 錯誤:聲請主體與審理機關皆錯誤。
  • (D) 正確: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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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重點記憶點:
  • 誰來告(聲請人):內政部。
  • 誰來判(審理機關):憲法法庭(大法官)。
  • 標準是什麼: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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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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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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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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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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