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之獎勵措施?①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②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 展覽之費用 ③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④配合政府參加國際會議之費用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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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97), C(33), D(26), E(0) #2653590
統計: A(261), B(97), C(33), D(26), E(0) #2653590
詳解 (共 2 筆)
#5370358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50 條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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