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幾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
託之有關團體?
(A) 10 日
(B) 14 日
(C) 20 日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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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45), C(13), D(70), E(0) #2653599
統計: A(266), B(45), C(13), D(70), E(0) #2653599
詳解 (共 3 筆)
#5371136
法規名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17 條
1.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
2.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
3.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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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160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23 條
1.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職前訓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
1.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職前訓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
2.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應加註其推薦旅行業名稱,並僅得為該推薦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3.第一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於推薦旅行業離職時,或該推薦旅行業經交通部觀光署撤銷、廢止旅行業執照、解散登記或變更為乙種旅行業者,其執業證失效,並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逕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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