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顯係偽造者,得暫時將其留於收容所,進行調查
(B)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1小時
(C)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6小時
(D)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外國人不得逾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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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9), C(361), D(15), E(0) #2990048
統計: A(83), B(9), C(361), D(15), E(0) #2990048
詳解 (共 4 筆)
#5909144
考點第64條
A) 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顯係偽造者,得暫時將其留於收容所,進行調查➡️勤務處所
(B)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1小時➡️逾2小時
(C)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6小時
(D)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外國人不得逾2小時➡️逾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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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489
第 64 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A)寫收容所錯!〕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係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境)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 對國民:不超過2小時,
對外國人、陸、港、澳: 不超過6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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