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B)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C)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D)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統計: A(276), B(354), C(388), D(1467), E(0) #3311372
詳解 (共 10 筆)
- 第94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說明: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不得將與該行為的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事項或因素納入考量。
(A) 可適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添加: 正確。行政處分的附款必須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否則即屬不當聯結。這在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有明文規定:「前條(第 93 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 可適用於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正確。行政契約的締結也應遵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尤其是雙務契約,雙方給付義務間必須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這在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 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考慮與其行政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之因素: 正確。這正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概念。
(D)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已有明文規定: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中並未直接明文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是在後續的章節中,例如行政處分 (第 94 條) 及行政契約 (第 137 條) 的規定中分別體現了這個原則。行政程序法總則中規範的是一般性的行政程序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 (第 4 條)、明確性原則 (第 5 條)、平等原則 (第 6 條)、比例原則 (第 7 條)、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 (第 8 條)、一律注意原則 (第 9 條) 及裁量之界限 (第 10 條) 等。
總結: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雖然沒有直接在行政程序法的總則中明文規定,但這個原則的精神及內涵已透過行政程序法的其他條文 (如第 94 條、第 137 條) 具體落實。它是一個重要的行政法原則,適用於各種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與公正。
因此,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