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包括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B)並不適用於行政指導行為
(C)得依法律整體解釋之方法,推知立法者之授權內容及範圍,即無違法律授權明確性
(D)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統計: A(56), B(1965), C(255), D(118), E(0) #3311374
詳解 (共 6 筆)
- 明確性原則---->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
- 行政行為--->泛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任務所作成的各種行為,包括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
說明:
一、選項 (B) 的三段論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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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第 16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這些條文雖然沒有直接提到「明確性原則」,但其內涵隱含了明確性原則的精神,因為如果行政指導的內容不明確,人民將難以遵循,也容易造成行政機關的濫權。此外,明確性原則為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理應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行政指導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自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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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B) 聲稱「並不適用於行政指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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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法治國原則的精神不符,是錯誤的。
二、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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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包括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正確。明確性原則是法治國原則的核心要件,它要求法律規範本身內容明確 (法律明確性),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時,授權的範圍必須明確 (授權明確性),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內容必須明確 (行政行為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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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依法律整體解釋之方法,推知立法者之授權內容及範圍,即無違法律授權明確性: 正確。判斷法律授權是否明確,並非僅從單一條文或字面意義來判斷,而應考量法律的整體規範意旨,若能透過整體解釋,合理推論出授權的內容和範圍,即屬明確。相關的釋字例如:釋字第 313 號 (關於稅法授權的解釋)、釋字第 394 號 (關於廣播電視法授權的解釋)、釋字第 749 號 (關於都更條例授權的解釋) 等,這些釋字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皆運用了法律整體解釋的方法來判斷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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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確。即便法律規範使用了抽象概念,只要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一般人可以預見其適用範圍,並可透過司法審查來確認其具體意涵,即符合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相關的釋字例如:釋字第 432 號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的抽象概念)、釋字第 689 號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抽象概念) 等,這些釋字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皆涉及到法律明確性原則,特別是在抽象概念的適用上。
三、總結:
選項 (B) 錯誤地認為明確性原則不適用於行政指導。其他選項則正確描述了明確性原則的內涵與適用。
因此,答案為 (B)。
| (A) 包括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 (B) 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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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依法律整體解釋之方法,推知立法者之授權內容及範圍,即無違法律授權明確性
=>推知立法者之授權內容及範圍無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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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
行政指導 = 政府用「非強制」方式(例如建議、請求、勸導)要人民配合某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