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應請示該長官之共同上級長官,確認應服從之命令
(B)公務員對於所屬上級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必須服從,不得陳述意見
(C)針對上級所發違法命令,經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即應服從
(D)公務員向長官報告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違法,長官認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 上即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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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3), C(32), D(1204), E(0) #3563510

詳解 (共 7 筆)

#6684446
結論:(D) 公務員向長官報告命令疑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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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516
❶ 公務員服從義務的原則 合法命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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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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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339

公務員服從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本條所稱「命令」應為上級長官對於下級屬官個人之指示,或稱「職務命令」


1.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即不適用本條,因為教師之間並無上下隸屬關係。

2.當屬官與上級意見相左時:
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3.長官命令如違法,公務員是否仍有服從義務? 學說爭議如下:
(1)絕對服從說:有無違法皆須服從。
(2)相對服從說:上級命令合法者,屬員必須服從;反之,則無服從義務(本說與刑法第21條第2項意旨相符)。
(3)陳述意見說:得隨時向長官反映,如上級不接受者,仍須服從(本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意旨相符)。

4.上級長官不得以強暴脅迫或不正當方式使公務員為非法行為(保障法§16)。如任長官命令違法時,得不遵守服從義務(保障法§17)。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5%AC%E5%8B%99%E5%93%A1%E6%9C%8D%E5%BE%9E%E7%BE%A9%E5%8B%99/%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6ed06d05-4203-4ed0-a842-f3e0d5c66a5f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違反行政責任)
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犯刑事法律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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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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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管長之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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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3950
(A)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應請示該長官之共同上級長官,確認應服從之命令
遵從直屬上級/直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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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對於所屬上級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必須服從,不得陳述意見
下屬如有意見 得隨時陳述 (告訴長官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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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針對上級所發違法命令,經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即應服從
若違反刑法則沒有服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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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向長官報告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違法,長官認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即應服從
但書: 違反刑法則無服從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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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3959
面對上級的違法命令,公務人員應先向長官報告並陳述意見,若長官不採納並以書面下達,則公務人員應服從但責任由長官承擔;若命令涉及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 若長官拒絕以書面下達,則視為撤回命令,公務人員可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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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1. 1. 報告義務與意見陳述權
    • 公務人員對長官發出的命令,如認有違法情事,應向長官報告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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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項權利是公務人員服從義務的例外,長官若不採納,公務人員仍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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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書面命令的效力
    • 若長官堅持命令,但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可請求其以書面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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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長官拒絕,視為撤回命令,公務人員可拒絕執行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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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無服從義務的情形
    • 若長官所發的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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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命令的公務人員不僅無罪,長官反而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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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建議
  1. 1. 立即報告並要求書面
    當接到可能違法的命令時,立即向長官報告,並請求其以書面形式下達,以明確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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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尋求政風協助
    若長官拒絕書面或堅持以口頭下達違法命令,應立即向政風機構登錄,尋求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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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查證法律依據
    若命令明顯違反刑事法律,應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無服從義務並應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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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避免執行明知違法之命令
    公務人員明知長官命令違法仍執行,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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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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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上級長官之命令顯然違法時,其屬官應該:
(A)絕對服從。
(B)陳述意見後服從。
(C)拒絕服從。
(D)相對服從。
答案:(C)
資料來源:
交通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098 年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行政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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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政風室小叮嚀:
公務員依法行政,對於長官明顯違法的命令沒有服務義務,如認有違法不當疑慮時,應善盡陳述義務,如仍無法達成共識得請求長官書面下達命令,千萬不要委屈自己違背良心從事違法行徑,否則將自負「刑」責和行政責任!

認識法令是保障自己的第一步~政風室關心您~

◎進階學習: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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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當長官命令違法時,除「絕對不服從說」外,在學說上另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三)意見陳述說:主張屬官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可向該長官陳述意見,惟是否接納仍取決於長官,如長官不接受該意見,屬官仍應服從該命令,不得藉故抗命,但相關責任應由長官承擔。

依照我國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已有上述學理「陳述意見說」之特質﹔惟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則另屬「相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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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釋憲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即曾認為,如公務員關於其職務之執行,有遵守法律,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除長官所發命令顯然違背法令或超出其監督範圍外,下屬公務員縱有不服,亦僅得向該長官陳述意見,要無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之餘地。明顯的,本號解釋係採「相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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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係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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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擬將本條修定為,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口頭或書面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員應即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第二項)前項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第三項)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者,於其行使職權時,或民選地方首長依法令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時,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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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新制公務人員保障法即已規定,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之權利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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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新制公務人員保障法另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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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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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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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這樣的規定,即與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的規定相仿。

總之,我國公務員服從(上級、主管、兼管)長官所發布之命令,係「相對服從說」與「意見陳述說」併重。
資料來源摘自: 「淺談公務員如何服從長官命令」文 / 陳朝建教授【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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