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警察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 攔停人、車
(B)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
(C)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 詢問職業與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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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 C(9), D(4642), E(0) #712165

詳解 (共 3 筆)

#2584178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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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攔停人、車

 

正確

 

(B)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

 

正確

 

(C)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正確

 

 

(D) 詢問職業工作地點



不包含職業與工作地點

 

 

詢問生年月日、籍、出生居所、姓、及身分統一編號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A

 

二、詢問生年月日、籍、出生居所、姓、及身分統一編號等。

B    D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C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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