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向行政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B)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C) 本法之「聲明異議」為行政訴訟先行程序之規定
(D) 被處罰人得以口頭方式向原裁定機關表示捨棄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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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028), C(116), D(82), E(0) #712171

詳解 (共 10 筆)

#4053383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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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770
第92條  本法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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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653
社維55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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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443
社維法救濟沒有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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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161

(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向行政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簡易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該管簡易庭為之。

 

 

V(B)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C) 本法之「聲明異議」為行政訴訟先行程序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特殊救濟」,不能訴願、不能行政訴訟



(D) 被處罰人口頭方式向原裁定機關表示捨棄抗告權

 

應書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0 條

 

I. 被處罰人原移送警察機關捨棄抗告權

II. 前項捨棄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1 條

 

I.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II.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抗告:得捨棄、得撤回。


聲明異議:得撤回。


得捨棄、得撤回,皆應書狀、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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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756
B出的不好。其實還有但書,可補正應先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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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991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行政法領域,但不適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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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323
C答案是行政訴訟改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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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259

(A)社維法第42條第2項第6款:

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

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B)社維法57條第1項: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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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017
(A)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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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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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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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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