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A)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
(B)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C) 執行時效有難於實現之虞
(D)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E)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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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3), B(1168), C(135), D(1128), E(1153) #712180
統計: A(1173), B(1168), C(135), D(1128), E(1153) #712180
詳解 (共 4 筆)
#3938132
行政執行法第6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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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07
c錯得原因:第六條第1項,"時效"非協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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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393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6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I.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A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E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D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B
II.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III.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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