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盤查勤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必要時得命相對人高舉雙手
(B) 必要時得命相對人停止舉動
(C) 檢查是屬具體公權力措施
(D) 如遭抗拒而有受突擊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E) 檢查是事實行為,相對人無法救濟
統計: A(1211), B(1231), C(991), D(1221), E(59) #712177
詳解 (共 3 筆)
V(A) 必要時得命相對人高舉雙手
正確
V(B) 必要時得命相對人停止舉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A B D
V(C) 檢查是屬具體公權力措施
「檢查」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第 6 條 的「得查證身分」。
法律性質應為「行政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V(D) 如遭抗拒而有受突擊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正確
(E) 檢查是事實行為,相對人無法救濟
檢查、盤查,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的 得「查證身分」,「法律性質」應該是「行政處分」,得訴願、得行政訴訟,確認違法訴訟。
事實行為可以救濟,得提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得提出「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