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無提出當選無效訴訟之資格?
(A)檢察官
(B)候選人
(C)選監人員
(D)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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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4), B(262), C(2416), D(543), E(0) #198774

詳解 (共 4 筆)

#213836

第一百二十條(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而且....個人認為C比起其它三者實在"局外人"所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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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25
A有發動偵查選舉非法情事的公權力B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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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下列何者提出當選無效訴訟之資格?
(A) 檢察官
(B) 候選人
(C) 選監人員
(D) 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
  •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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