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無提出當選無效訴訟之資格?
(A)檢察官
(B)候選人
(C)選監人員
(D)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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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2), B(404), C(3016), D(712), E(0) #796262

詳解 (共 4 筆)

#1037105

參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121

1)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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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398

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選舉委員會

選舉、罷免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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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73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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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0432

當選無效 被告:另一方當選人

選舉無效 被告: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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