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 有權
(B)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D)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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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39), C(867), D(334), E(0) #2133112

詳解 (共 5 筆)

#4153980
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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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826
法條題,題目要看清楚QQ
A選項:民法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正確)
 
B選項:民法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正確)
 
C選項: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時效取得必須自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同B選項 民法770條)
 
D選項:民法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內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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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789

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其而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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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519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民法以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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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100
民法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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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00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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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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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5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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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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