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
有權
(B)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D)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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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39), C(867), D(334), E(0) #2133112
統計: A(247), B(239), C(867), D(334), E(0) #2133112
詳解 (共 5 筆)
#4153980
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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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826
法條題,題目要看清楚QQ
A選項:民法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正確)
B選項:民法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正確)
C選項: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時效取得必須自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同B選項 民法770條)
D選項:民法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內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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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789
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其而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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