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經撤銷執業執照後,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A)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B)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五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無特別限制,隨時可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D)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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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90), C(45), D(3366), E(0) #306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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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979
易搞混內容比較 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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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319
法規名稱:藥師法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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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86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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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750
法規名稱: 藥師法 EN 修正日期: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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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09374
未解鎖
《藥師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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