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經撤銷執業執照後,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A)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B)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五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無特別限制,隨時可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D)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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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90), C(45), D(3366), E(0) #3062709
統計: A(681), B(90), C(45), D(3366), E(0) #3062709
詳解 (共 4 筆)
#609186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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