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關於婦女當選名額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B)立法委 員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應當選名額時,得由同一政黨男性遞補
(C)直轄市議員名額達四人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D)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 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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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81), C(20), D(14), E(0) #3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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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46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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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項選舉婦女當選名額規定如次:
一、立法委員部分: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立法委員選舉自第7屆起,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ㄧ。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立法委員婦女當選名額計算方式之規定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同條文第五項規定,直轄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婦女當選名額計算方式之規定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1.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2. 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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