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憲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幾個月內應向監察院提出決算報告?
(A)二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四個月內
(D)五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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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735), C(2318), D(14), E(0) #130356

詳解 (共 4 筆)

#510714
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三立前)
第六十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四內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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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441
預三立,決四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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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780

前三立  後四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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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685
第三十條(施政方針之訂定)(預算法)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第四十六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預算法)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 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 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第五十一條(總預算案之議決與公布期限)(預算法)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59條(憲法)(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第 60 條(憲法)(決算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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