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當進行政策評估標準設立時,應注意其是否能衡量出所要衡量的真正需要,此稱為:
(A).一致性
(B).可靠性
(C).有效性
(D).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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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4), C(196), D(12), E(0) #192535

詳解 (共 1 筆)

#594473

 

當進行政策評估標準設立時,應注意其是否能衡量出所要衡量真正需要,此稱為:

(A) 一致性

(B) 可靠性

(C)

(D) 客觀性

 

~解析 :

 

政策評估」之「標準:

根據吳定老師之看法,「政策評估」之「標準」,大致可分成「十項」,茲分述如下 :

 

一、「清性」( Clear ) :

()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清晰明確」,使「政策執行人員」均能「瞭解」。

() 一般而言,「政策評估」之「標準」如果訂得「太抽象」,或「太技術性」,即「不易」使「執行人員」與「標的團體」→「瞭解」與「遵循」,而「失去」其「評估」的「意義」。

 

二、「一性」( Consistent ) :

() 即指任一「政策評估」之「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應有「矛盾」的「現象」。

() 例如 : 邊沁 ( Bentham ) 主張 :「最好」的「政策」乃是指能為「最大多數」的「人」製造「最大數量」之「善」的「政策」( That policy is best which produces 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 ),其中兩個「最大的」( greatest ) 放在「一個標準」中,乃是「不一致」之「作法」。

 

三、「博性」( Comprehensive ) :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適用」於「衡量政策執行」後,所「產生影響」的「不同程度」。

 

四、「有性」( Valid ) :

()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能「確實衡量」其所要「衡量」的「政策影響」。

換言之,當進行「政策評估標準」設立時,應「注意」其是否能「衡量」出所要「衡量」的「真正需要」,即稱之為 」。

() 如果「衡量」的「結果」並非是「政策影響」,或是「衡量」的「標的團體」或「標的情勢」有「誤」→ 即可知該「標準」是「不當」的。

 

五、「可性」( Reliable ) :

()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該「標準」如在「同樣情況」下,「重複」進行「評估工作」,而「仍得出」→「近似」的「結果」。

() 如能如此,則表示該「標準」甚為「可靠」,其「所得」之「衡量結果」,也「較可信賴」。

 

六、「時性」( Timely ) :

()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評估者」所「需要」的「有關資訊」是否能「及時蒐集」?

() 有些「政策」在「執行後」,如「標準不當」,可能「無資訊可評估」。

() 故「政策評估」之「標準」應「考慮」其「合時性」。

 

七、「觀性」( Objective ) :

()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使「評估者」之「個人偏見」→「介入」其「評估過程」的「可能性」能「至最」。

() 當然,在「評估過程」中,很難避免「評估者」作「主觀」的「價值判斷」,但仍宜「設法」使「評估標準」能盡量「客觀」、盡量不受「人為因素」的「影響」。

 

八、「作性」( Operational ) :

() 即「政策評估」之「標準」應力求「操作化」,使「政策執行者」及「政策評估者」均能「有所遵循」。

() 而所謂「操作化」,是指該「標準」應該 :

1.具體」;

2. 盡可能「量化」。

 

九、「特性」( Unique ) :

由於「各種政策」的「性質」及「目標」並「不相同」,故在「進行評估時」,其「標準」的「擬定」,除可選擇「通用」的「標準」外,應「針對」其「特殊情況」及「需要」→「擬定」若干「適合」該「特殊政策」的「特殊標準」。

 

十、「能性」( Functional ) :

() 即在「擬定」其「政策評估」之「標準」時,應「考慮」該「標準」會對「政策執行人員」產生何種「功能」與「功能」。

() 所謂「功能」,是指「政策執行人員」為符合「評估標準」之「規定」,會「提高」其「執行意願」,使「執行結果」能產生「預期」且「正面」的「影響」。

() 而所謂「功能」,則是指「政策評估」之「標準」可能有「鼓勵」其「執行人員」,從事「負面行為」的「潛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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