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警察發動身分查證職權時,如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帶往時如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
(B)其時間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C)應於 3 小時內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D)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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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6), B(90), C(75), D(341), E(0) #2647651
統計: A(2966), B(90), C(75), D(341), E(0) #2647651
詳解 (共 8 筆)
#4599858
V(A)帶往時如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
正確
(B)其時間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其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C)應於3 小時內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即時
(D)得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查證身分,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A,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B,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C 及 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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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300
(D)應向該管警察勤務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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