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下列有關《警察法》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B)警察官職採分立制
(C)警察教育係由中央辦理之
(D)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縣市分別規劃之
(E)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統計: A(3271), B(3807), C(3509), D(896), E(1218) #2647658
詳解 (共 6 筆)
V(A)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7
警察法 第 17 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 (內政部) 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4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17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V(B)警察官職採分立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1
警察法 第 11 條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V(C)警察教育係由中央辦理之
正確
警察教育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辦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5
警察法 第 15 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D)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縣市分別規劃之
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6
警察法 第 16 條
I.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II. 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16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經費不足,得補助:
1. 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2. 縣 (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E)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8
警察法 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各縣市分別規劃之
(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E)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