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下列有關警銬之敘述,何者正確?
(A)屬內政部所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應勤器械之一
(B)保全人員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購置使用之
(C)受管束人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D)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如未經許可而持有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之
(E)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如未經許可而公然陳列者,由警察機關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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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9), B(847), C(5151), D(4910), E(1216) #2647667

詳解 (共 10 筆)

#4600754

(A)屬內政部所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應勤器械之一

 

 

不正確

 
 

行政院所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種類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應勤器械、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性質違「法規命令」)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防暴

 

 

 

 

 

(B)保全人員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購置使用之

 

不正確

 

保全人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氣警(棒)(擊器)、防暴 

 

 

沒有警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氣警(棒)(擊器)、防暴;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氣警(棒)(擊器)、防暴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 ,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氣警(棒)(電擊器)、防暴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   ()   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每2年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C)受管束人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管束人,得使用警銬,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D)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如未經許可而持有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持有違者警察機關   ()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如未經許可而公然陳列者,由警察機關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 罰鍰

 

不正確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未經許可公然陳列警銬(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3日以下拘留3萬元以下罰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並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造、輸、賣、帶或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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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684631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A選項是不是要勘誤,已經修法了,警械規格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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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84269
警械條例修法後A選項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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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581232
X(A)屬內政部X所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
(共 9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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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4615756
A是改行政院就是對的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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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4583337

A被內政部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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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704246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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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374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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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304344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113年7月8日修法改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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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57600

記憶:公告查禁物,由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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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602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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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已修法為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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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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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6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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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如未經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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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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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A)屬內政部所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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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37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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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束人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得對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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