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下列警察罰之救濟,何者須經訴願前置程序?
(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申誡
(C)《集會遊行法》之罰鍰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吊銷駕駛執照
(E)《警械使用條例》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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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7), B(656), C(3297), D(1186), E(3034) #2647669

詳解 (共 3 筆)

#4600870

(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不正確

 

特別救濟,非訴願前置程序

 

被裁定人、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不服者,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天內,經裁定之「原簡易庭」向「該管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的「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裁定不得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翌日起

 

II. 提起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申誡

 

不正確 

 

特別救濟,非訴願前置程序

 

被處分人,對於「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天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的「聲明異議」「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V(C)《集會遊行法》之罰鍰

 

正確


罰鍰,為「行政處分」的1種

 

得訴願、得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吊銷駕駛執照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先陳述意見(交通申訴),不服直接提行政訴訟



為「訴願前置程序」的「例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I.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交通申訴)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處罰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II.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2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7-3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I.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處分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直轄市」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縣市」為「監理站」的「裁決單位」)

 

II.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30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V(E)《警械使用條例》之沒入

 

正確


沒入,「行政處分」的1種

 

得訴願、得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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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9599

訴願前置主義:要有先有訴願才能提前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

訴願先行程序:在提起訴願前還須向行政機關內部尋求補救與改進的制度 
                         ex集會遊行法針對許可與不許可的申復(申復—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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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234
先用白話的方式解釋一下:「訴願前置」就是...

(共 16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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