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當受檢民眾當場提出救濟時,警察認為無理由者,應如何處理?
(A)應立即停止
(B)應立即更正執行行為
(C)得繼續執行
(D)應立即將之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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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63), C(4114), D(25), E(0) #2647642
統計: A(176), B(63), C(4114), D(25), E(0) #2647642
詳解 (共 2 筆)
#45995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據釋字535,「異議」的「決定權」,由現場執勤職位最高員警 或 最資深員警,決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的「異議」,有理由 ? 或 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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