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當受檢民眾當場提出救濟時,警察認為無理由者,應如何處理?
(A)應立即停止
(B)應立即更正執行行為
(C)得繼續執行
(D)應立即將之移送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6), B(63), C(4114), D(25), E(0) #2647642

詳解 (共 2 筆)

#45995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據釋字535,「異議」的「決定權」,由現場執勤職位最高員警 或    最資深員警,決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的「異議」,有理由 ?    或     無理由?

19
0
#4581186
關鍵字:無理由→(C)得繼續執行 《警...
(共 2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625683
未解鎖
5.               ...
(共 3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2927163
未解鎖
警職法2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3983487
未解鎖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